最高人民法院發布2019年10大知識產權案件和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 (2020-4)
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2019年中國法院10大知識產權案件和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10大知識產權案件包括行政糾紛案件和刑事案件各1件以及8件民事糾紛案,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包括45件知識產權民事案件、3件行政案件和2件刑事案件。
以下就10大知識產權案件中的本田技研工業株式會社(下稱本田會社)與重慶恒勝鑫泰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恒勝鑫泰公司)、重慶恒勝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恒勝集團)侵害商標權糾紛案進行簡單介紹。
2016年9月,本田會社以恒勝集團、恒勝鑫泰公司侵犯其商標專用權為由,訴至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下稱中級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涉案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賠償其經濟損失300萬元。二被告辯稱,其系授權的定牌加工,故不構成侵權。
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二被告在與本田會社注冊商標相同和類似的商品類別上使用“HONDAKIT”文字及圖形商標,且突出“HONDA”的文字部分,侵犯了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據此,法院判決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萬元。
恒勝鑫泰公司、恒勝集團不服一審判決,于2017年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云南高院)提起上訴。云南高院經審理認為,恒勝集團(恒勝鑫泰公司為恒勝集團的子公司)生產涉外定牌加工涉案產品是經緬甸商標權利人合法授權,故未侵犯本田會社的商標專用權。另外,我國商標法只能保護在我國依法注冊的商標權,該案涉及的產品在緬甸流通,“HONDAKIT”中的“HONDA”部分的文字突出使用,是否容易導致緬甸國內的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不在我國商標法可以評判的范圍之內。據此,云南高院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本田會社的訴訟請求。
本田會社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院申請再審,請求法院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原判。最高院經審理認為,恒勝集團的被訴侵權行為屬于涉外定牌加工。但是,隨著電子商務和互聯網的發展,即使被訴侵權商品出口至國外,亦存在回流國內市場的可能。同時,隨著中國經濟的不斷發展,中國消費者出國旅游和消費的人數眾多,對于“貼牌商品”也存在接觸和混淆的可能性。此外,恒勝集團在其生產、銷售的被訴侵權的摩托車上使用“HONDAKIT”文字及圖形,突出增大“HONDA”的文字部分,縮小“KIT”的文字部分,同時將H字母和類似羽翼形狀部分標以紅色,與本田株式會社請求保護的三個商標構成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具有造成相關公眾混淆和誤認的可能。據此判決,撤銷云南高院作出的二審判決,維持中級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
隨著互聯網時代中國經濟的不斷發展,這一判決可以認為,最高院由認定涉外定牌加工行為不構成商標權侵權向認定涉外定牌加工行為構成商標權侵權發生了轉變,這將對今后法院的判決產生較大的影響。
改編自中國法院網